——兼议检察日报《涉案的百年红豆杉是野生的吗?》舆论导向

今天,是张刚(化名)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上诉案开庭后的第 24 天,我看到了《检察日报》刊载的《涉案的百年红豆杉是野生的吗?——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在渝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这篇报道,内心百感交集,一瞬间愤怒到极致,一瞬间又失望到极致。坦白来说,作为一名律师,我已经很久没有像这样百感交集过了。毕竟,胜败乃兵家常事,一份胜诉判决,亦或是一份败诉判决,无非是世间的熙熙攘攘,只要合乎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道自在人心,何况这只是一篇报道。我本想着说服我自己:算了吧,不必较真。可是我的良知过意不去,对法治充满向往的内心过意不去。如果只是地方的媒体报道,我肯定不会如此,更不会特意撰写此文直抒胸臆,但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日报,是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刑事领域,有充分影响力的媒体,甚至毫不避讳地说,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的态度,代表着司法机关践行法治的态度,代表着公权力对公平正义的态度。然而,在二审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的生效判决前,《检察日报》却刊载了这样一篇满是有罪推定、避重就轻、荒唐不堪的报道。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背后承载着无罪推定和司法公正的核心理念。从这篇报道中,我竟然看不到一丝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坚守。至少在二审判决作出前,涉案事实存在巨大争议,处于“存疑”“尚不确定”的状态,比如张刚是否委托李明购买红豆杉存疑、案涉红豆杉是否野生存疑、款项性质是否为购树款存疑、涉案树木的同一性存疑、付款与砍树的时间先后存疑,在这么多事实都存疑的情况下,《检察日报》却赫然地刊载“2022 年,张刚委托李明购买红豆杉,将目标锁定为一株野生红豆杉……2023 年2 月5 日,张刚向李明转账 2 万元购树款,其后,红豆杉被砍伐”“还原了从砍伐预谋到事后匿赃的犯罪全过程”“揭穿上诉人辩解的逻辑漏洞和前后矛盾,破除其侥幸心理”这些带有明显误导性、直接指向张刚有罪的表述。敢问检方意欲何为?

检察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等,并不包括引导舆论来对法院施加压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检方此举本身就已经逾越了法治的边界。

二、“刑事审判不能被舆论所左右”

检方此举仅仅是报道一篇新闻吗?那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真实、客观,字里行间又看得见几分?7 月6 日的事件,直到7月23日才报道,也必然不符合新闻的时效性特点。敢问检方,这是在用舆论裹挟司法吗?讽刺的是,如果是律师有此类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行为,恐怕已经被扣上“炒作案件”的帽子了,甚至以“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为由被施以惩戒,业内此类惩戒律师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了。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多次明确指出“刑事审判不能被舆论所左右”。民意尚不能通过舆论去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检察院这类公权力更不应该通过舆论去干预司法。一旦这种控审分离的制度构造被挑衅、被打破,刑事审判程序就不再有任何意义,可能的真相将无从寻觅,公平正义也必将荡然无存。

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本案开庭之前,法官助理特意强调了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之间不要搞对抗,只是立场不同,依法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即可。我个人是非常理解和认同的,大家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查明事实、还原真相,通俗地讲,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让坏人认罪服判,让好人洗清冤屈,让司法活动和终审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才是我们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而绝不是为了表演而走个流程,为了立场而搞对立,为了打击而架空法律。

回到该篇报道,除了“无罪辩护”四个字,辩方的意见只字不提。当然,《检察日报》毕竟是检察院主办的媒体,没有义务去记载“对立方”的意见。我们相信法律,在法院判决之前,不会公开我们的辩护意见,是非对错,法院自有定夺,绝不会通过舆论去影响法院的独立判断。但针对报道的核心内容——涉案红豆杉是否为野生,有必要稍作说明:涉及是否为野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共有三份,第一份的鉴定方法是通过查看照片,第二份的鉴定方法是通过查看照片和送检样本,第三份的鉴定方法是现场调查,而该现场是否为案发现场无法保证。第一份的结论为“野生红豆杉”“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二份的结论为“红豆杉”,“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第一份和第二份的鉴定人为同一人,出庭接受询问时表示“没有野生二字”,但认为“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明确规定野生红豆杉才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换言之,无论是其鉴定方法,还是鉴定意见,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第三份的鉴定人明确表示去过现场,但带着他去现场的委托方代表是男是女都无法回答,对现场位置的描述也明显与实际不一致。据此,我们很难不怀疑这三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作为公诉方,更应该小心求证,避免冤假错案,却选择忽视辩方的意见,误把“鉴定意见”当成“鉴定结论”,仍停留在过去的“以鉴代审”的桎梏之中。在报道中更是有着这样的评价“辩护人反复询问鉴定人属于诱导性发问,应注意及时制止”。或许,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对于检方并不重要。那重要的是什么呢?

本案有其特殊性,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入罪标准,更不意味着要牺牲刑事司法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当指控犯罪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时,仍然进行有罪推定,会彻底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根本上损害法治秩序,更不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四、“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检方不应只是承担公诉职责,更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刑事司法的目的,从来不只是惩罚犯罪,更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本案开庭前,上诉人的刑期已经执行完毕,但开庭的最初,却被安排在了带有戒具的座位上。检方对此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在辩护人的提醒和要求下,合议庭决定休庭五分钟并为张刚安排了普通的座位。毫无疑问,法院积极纠错,用实际行动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基本人权。对此,我们非常感激和敬重本案合议庭的所有法官。

反观检方,当庭对此置若罔闻,庭后的报道对此事也只字不提。这篇字里行间全是有罪论的报道,似乎在告诉我,检方早已忘记了自己的监督职责,或者说,检方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并不在乎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特别是在辩护人已经提出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存在诸多程序瑕疵乃至程序违法问题且有确凿证据(如同步录音录像、笔录时间记载矛盾等)的情况下,检方不仅不去履行监督职责、小心求证,反而大肆地用有罪推定的口吻报道本案。我不禁想再次问检方:公平正义难道只是一句空话吗?

如果刑事司法只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对程序正义和基本人权的保障,那么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又将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五、“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

张刚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单从刑期来看,这似乎只是一桩无足轻重的小案。或许正因如此,最高检评议组成员并未给予足够关注,《检察日报》的编辑乃至审核人员也未能审慎把关,便想当然地认定张刚有罪。但对于我们辩护律师而言,无论刑期是八个月还是八年,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尽可能还原真相的基础上,坚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行使辩护权。就个案而言,这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就大局而言,这是为建设更加公正的法治中国而理应付出的一份努力。

今天,检方以有罪推定的立场去处理张刚,又试图借助舆论向法院施压,甚至还可能得逞,明天,就会有无数个“张刚”被如法炮制。一旦刑事诉讼程序沦为形式,辩护律师的存在便形同虚设。就庭审本身而言,检方中规中矩,控辩双方各抒己见,在交锋中一步步接近真相,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庭后检方却在《检察日报》上公开发布明显带有误导性的报道,且已被其他媒体转载,这种试图用舆论裹挟司法的行为,寒了那些还在为公平正义而努力的人的心,是当今法治的悲哀。

敢问编写、审核、支持这篇报道发布的相关人员,如果有朝一日,你不幸被采取刑事手段,你是希望被公正地审判,还是愿意为这篇报道而买单?或许正如电影《流浪地球》的开篇旁白所述:起初,没有人在意这一场灾难,这不过是一场山火、一次旱灾、一个物种的灭绝、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这场灾难和每个人息息相关。

【附】 《涉案的百年红豆杉是野生的吗?——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在渝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原文地址:https://newspaper.jcrb.com/html/2026-07/23/content_151960_19727010.htm